天一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兆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天一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1029民初2187号之一
原告:江西兆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渊山岗工业园区南京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MA35FQAN1L。
法定代表人:叶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上海市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天一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萍安大道与韶山路交汇处(翡翠城)一栋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63839619K。
法定代表人:付艳平,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兆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天一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2018年11月20日原告江西兆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兆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兆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67.07元,减半收取3433.54元,财产保全费2375.69元,合计5809.23元,由原告江西兆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姚义良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