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海油新润辽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803执保498号
申请人:鞍山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鞍钢房产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武邑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海油新润辽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仙人岛能源化工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鞍山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鞍钢房产建筑安装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海油新润辽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经我院(2023)辽0803民初15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鞍山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鞍钢房产建筑安装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中海油新润辽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49392.4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海油新润辽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105××××0236-1内银行存款2249392.4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