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鞍山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鞍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03执异94号 异议人:**,女,汉族,1980年6月1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申请人:鞍山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武邑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北二道街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鞍山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鞍山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依法查封了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房产,异议人**对保全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异议人与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5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公安号铁西区××道街××号,产籍号2-25-463-21车库,车库交付后,异议人定期支付车库物业管理费,并多次要求泓宇公司配合办理过户登记,***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现请求解除对公安号铁西区××道街××号,产籍号2-25-463-21车库的查封。 被申请人鞍山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异议人提供的收据为单方制作的证据,并未提供相应发票,且收据未注明日期,存在恶意串通;异议人在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时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综上,异议人的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不能排除强制执行,请求法院驳回异议人的请求。 本院查明,原告鞍山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根据申请人鞍山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于2021年6月16日向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2021)辽0303民初2954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共计73套(查封清单包括公安号铁西区××道街××号,产籍号2-25-463-21的房产)。 2012年12月25日,**从银行卡中取现141360元;同日,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出具141360元的收款收据一张,收款事由为“车库款、5#21号车库”。2013年10月11日,**与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141360元购买23.56平方米、产籍号2-25-463-21S的车库一处。另,**按年度缴纳该车库的物业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异议人主张的权利是否能够排除诉讼保全执行行为。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故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公安号铁西区××道街××号,产籍号为2-25-463-21房产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璐 审 判 员 刘 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姜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