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初480号之一
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亿农佳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田涛,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何巧女。
被告:山东瀚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韩军海。
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亿农佳园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瀚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山东瀚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8日对涉案名称为“Z型庭院灯”(专利号:ZL201230027217.3)的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无效的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被告山东瀚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田越洋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颜 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