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瀚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瀚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91民初171号
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玉清街以北中心次干道以西高新大厦1009室。
法定代表人:韩军海,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光电东路16号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姜辉昌,董事长。
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5965.9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鑫泉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5965.9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希佳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