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瀚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山东瀚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7民终52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光电东路16号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姜辉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镇宁,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中华,山东文康(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玉清东街以北中心次干道以西高新大厦1009室。
法定代表人:韩军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炳娟,女,公司职工。
上诉人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791民初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791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对施工的路灯绝缘工序偷工减料,不按规范缠绝缘胶带、防水胶带。对路灯的空气开关只接火线,不接零线,严重违反电工操作规范。致使路灯工程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隐患,会漏电危及行人安全或养护人员安全、造成线缆烧毁,也影响公共设施的使用寿命。此前,全国发生多起因路灯杆漏电致人死亡的案件,******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吸取教训,进行整改。对此,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向******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工程质量隐患整改通知单》,而******科技有限公司置公共利益于不顾,不予整改。未达标的电线杆接线部分现在仍保持原状,可对电线杆接线进行现场勘验。2.******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验收证明,是对路灯的照度进行的验收,不能证明施工质量达标。作为路灯,供电回路正常的情况下,发光符合相关设计标准,但不能证明******科技有限公司对隐蔽接线部分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25965.9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18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签订《路灯安装施工合同》,由******科技有限公司为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承包的潍坊市LED路灯提升改造项目进行施工,施工路段为:胜利街西外环至北海路段,数量为496基,单价892元,共计442432元;样品灯安装20基,单价480元,共计9600元;样品灯具安装24个,单价250元,共计6000元;总价款458032元。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科技有限公司进场施工,完成工程量超过50%,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3日内支付50%工程款;设备安装完成并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及建设方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12个月的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科技有限公司收款后按时结清给予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的收款收据,每次收款后7日内需向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开具同等数额收据。如未按时开具收据,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有权暂停下一期付款。付至95%工程款前,******科技有限公司向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定于2016年11月26日开工,2016年12月5日竣工,工期10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通知为准。还约定,敷设杆内电源线缆安装断路器;灯头电源线和控制线连接部分要按照先缠绕绝缘胶带、防水胶带、再缠绕绝缘胶带的步骤进行。合同签订后,******科技有限公司入场进行施工,但******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全部安装完成合同约定的路灯,其施工了356基,样品灯安装19基,样品灯具安装24个。其余路灯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另行安排进行了施工。2017年1月24日,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39000元。双方对施工的起止时间均有争议,但均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称,******科技有限公司未进行正式交付,但因为是市政工程并且关系到群众切身感受,2017年8月份正式使用。根据竣工验收证书载明,竣工日期为2017年5月4日,验收范围包括涉案路段在内的多条道路,验收日期为2017年10月20日。2017年8月4日,******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发送了竣工资料和决算书,收件箱为sal×××@aodgroup.net。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认为该邮箱是其国贸部门的,工程部未收到。2017年8月4日,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对******科技有限公司施工的胜利街路灯工程进行质量抽查。2017年9月29日,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科技有限公司发送《工程质量隐患整改通知单》,载明:******科技有限公司承接的潍坊市LED路灯提升改造项目(胜利街路段),经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进行整改,请根据附件内容进行整改。在附件中附有《胜利街施工质量排查分析报告》,载明:胜利街共安装灯杆356基,初步结论为:施工不合格,存在严重质量隐患。1、空开只接火线不接零线,起不到过流保护作用,容易造成线路或用电设备烧毁。2、电线连接处只缠绕绝缘胶带或只缠绕一层防水胶带一层绝缘胶带,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防水、绝缘方面的质量隐患;会造成灯杆附近人员触电、杆内及地下电缆烧毁等质量事故。******科技有限公司否认存在上述问题。另查明,2017年9月20日,双方还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的LED天井灯材料,共计11900元。该款******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从施工合同的欠款中扣除。审理中,******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利息计算方式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12月6日开始计算到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一审法院认为,******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路灯安装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守。******科技有限公司为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安装了合同约定的大部分路灯,并已经通过验收,且交付使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总金额的95%。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辩称未达到付款条件,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竣工验收证书,验收时间为2017年10月20日,保修期未满,5%的质保金未达到付款条件,应在符合条件后再支付。关于欠款数额,根据双方确认的数量,已安装路灯356基,样品灯19基,样品灯具24个,共计332672元,按95%计算,应付款为316038.4元。******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决算书中主张的WIFI灯安装增加工程量9000元及胜利街WIFI灯维修2基1450元,未经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确认,也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已支付39000元,并且扣除******科技有限公司从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处购买材料的款项11900元,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尚欠265138.4元。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辩称******科技有限公司的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但其仅提出抗辩要求******科技有限公司整改并承担责任,但其并未提出反诉请求,故本院无法一并处理,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可另行主张。关于利息,******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从2016年12月6日开始计算利息,但其没有证据证明在该时间完成路灯安装工程,故不予采信。涉案的路灯安装工程已于2017年10月20日通过验收,可从该时间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65138.4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89元,减半收取3094.5元,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77.5元,由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2517元。保全费2150元,由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关于被上诉人******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技术规范施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的上诉理由,与其在一审中的答辩理由基本一致,一审判决对此综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准确认定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充分说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实体处理正确。二审上诉人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并未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应当维持原审判决。
综上所述,上诉人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89元,由上诉人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国良
审 判 员 王 斌
审 判 员 王 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晓莉
书 记 员 仲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