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瀚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瀚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91执51号
申请执行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玉清东街以北中心次干道以西高新大厦1009室。
法定代表人:韩军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光电东路16号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姜辉昌,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791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详见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详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苏显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