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文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龙分公司、江西文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822执699号
申请执行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龙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金滩镇南坑新居村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MA37U7239B。负责人:李友刚,系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文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枫树岗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MA35F7G349。法定代表人:周文忠,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龙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文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赣0822民初32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文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92865.2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蒋程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柴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