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文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邵阳东方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江西文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2财保3号
申请人:邵阳东方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邵县经济开发区资中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金梁,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文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枫树岗小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忠。
被申请人:江西文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邵阳市新邵县酿溪镇长滩社区。
负责人:杜洪兴。
被申请人:吉安鑫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北大道**鹭洲府邸****。
法定代表人:张新良。
被申请人:吉安鑫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邵阳市新邵县酿溪镇长滩村**v>
负责人:刘金冬。
申请人邵阳东方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文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文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吉安鑫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安鑫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0000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邵阳东方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文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文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吉安鑫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安鑫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00000元;
二、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朱黎源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 鹏
书 记 员 沈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