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2民初115号
原告:邵阳东方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经济开发区资中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金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宏,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文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枫树岗小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文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酿溪镇长滩社区(原长滩村第**)。
负责人:杜洪兴。
被告:吉安鑫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北大道**鹭洲府邸****。
法定代表人:刘金冬,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吉安鑫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长滩村**v>
负责人:刘金冬。
原告邵阳东方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文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文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吉安鑫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安鑫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邵阳东方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邵阳东方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繁荣
人民陪审员 何 娟
人民陪审员 谢子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李 莹
代理书记员 冯水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