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2财保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邵阳东方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邵县经济开发区资中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金梁,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文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枫树岗小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忠。
被申请人:江西文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邵阳市新邵县酿溪镇长滩社区。
负责人:杜洪兴。
被申请人:吉安鑫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北大道**鹭洲府邸****。
法定代表人:张新良。
被申请人:吉安鑫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邵阳市新邵县酿溪镇长滩村**v>
负责人:刘金冬。
解除保全申请人邵阳东方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文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文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吉安鑫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安鑫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2)湘0522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江西文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文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吉安鑫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安鑫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邵阳东方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邵阳东方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文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文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吉安鑫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安鑫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受理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邵阳东方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黎源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鹏
书 记 员 沈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