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文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文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市鸿盛地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8执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文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水县城枫树岗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MA35F7G349。
法定代表人:周文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安市鸿盛地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5号1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67481056M。
法定代表人:邓火琴,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文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市鸿盛地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1)赣08民初10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吉安市鸿盛地源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吉安市鸿盛地源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吉安市鸿盛地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吉安市青原区河东滨江新区控规A-XX、A-XX地块土地使用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财产报告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18.21元(含执行费50元),同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涉案较多,上述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属于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判决书为准),截至2022年6月27日,执行到位568.2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东平
审 判 员 郑  眉
审 判 员 李 小 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 宇 光
书 记 员 陈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