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625民初412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被告:**,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被告:广东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新城中片区。
法定代表人:吴贺宝。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4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田伟恩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叶婷婷
书 记 员 叶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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