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中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潞安天脊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406民初1458号 原告:山西中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2571094143Y。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杜某,山西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潞安天脊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81091047081F。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中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潞安天脊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中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西潞安天脊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西中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3元(已减半收),由原告山西中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