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727民初3369号
原告: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太原路北段路东(魏海社区路东)。
法定代表人:魏桂良。
委托代理人:姚树全。
被告:山东**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定陶县外环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米超杰。
原告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前自愿撤回起诉,且被告无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基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段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