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锦泰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与菏泽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727民初2730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6月2日出生,住菏泽市定陶区。
原告:***,男,汉族,1968年10月3日出生,住菏泽市定陶区。
原告:董庆民,男,汉族,1968年8月26日出生,住菏泽市定陶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秦亚东,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菏泽牡丹区太原路北段路东(魏海社区西邻)。
法定代表人:魏桂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魏庆智,男,汉族,40岁,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定陶华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张湾镇蔡楼村菏民路东侧、定黄路北。
负责人:蔡伏林,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庆民诉被告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庆智、定陶华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庆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80元,减半收取计13640元,由三原告***、***、董庆民负担。
审判员  王光远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含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