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802民初1581号
原告龙岩根发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龙岩根发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根发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龙岩根发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 华
书记员 饶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