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6民初2701-1号
原告:德化县全盛水泥制品厂,住所:德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6MA2XX78U62。
代表人:***,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81617011。
法定代表人:吴**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德化县全盛水泥制品厂与被告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转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陈千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