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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全盛水泥制品厂、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6民初2701-1号 原告:德化县全盛水泥制品厂,住所:德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6MA2XX78U62。 代表人:***,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81617011。 法定代表人:吴**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德化县全盛水泥制品厂与被告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转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陈千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