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02民初34号
原告:***,男,194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
原告:***,女,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以上两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
被告: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A1区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81617011。
法定代表人:吴**雄,
被告:林积车,男,194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香港。
原告***、***与被告***、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积车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卯聪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