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02民初34号 原告:***,男,194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 原告:***,女,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以上两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 被告: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A1区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81617011。 法定代表人:吴**雄, 被告:林积车,男,194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香港。 原告***、***与被告***、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积车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卯聪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