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5902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瑞金市。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之妻),女,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瑞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A1区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81617011。
法定代表人:吴**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3月1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1月1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0035922677。
法定代表人:**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1月1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美 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