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5902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瑞金市。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之妻),女,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瑞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A1区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81617011。 法定代表人:吴**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3月1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1月1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0035922677。 法定代表人:**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1月1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美 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