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2民初3789号之二
原告: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北京东路668号F楼24楼A0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7659X4。
法定代表人:ZHANGZEHU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A1区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81617011。
法定代表人:吴**雄。
被告: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1号(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琴亭路29号方圆大厦第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0035922677。
法定代表人:**经。
被告:福建省能源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北二环西路118号11-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MA8TUQQM8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能源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能源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航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