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合力电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辖终6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期十号楼。
法定代表人:闫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开国,北京立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合力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林校南路南侧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市通信有限公司院内5号楼2-3层。
法定代表人:于铁林,董事长。
上诉人**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通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合力电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电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9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互通科技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虽然签署的合同名称为工程施工合同,但是该合同的最终目标是完成互通科技公司监控设备的安装,最终的施工结果并不会形成建设工程,而是形成正常运行的视频监控设备。因此,本案依法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在双方的合同关系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情况下,在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争议管辖法院为甲方即互通科技公司住所地法院的情况下,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应以双方约定为准,即互通科技公司住所地法院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为本案管辖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合力电信公司对于互通科技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是民事程序运作的前提,并未进入案件的实体审理。在管辖权审查阶段,仅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即只要当事人的主张及提交的初始证据在形式上能够确定管辖,法院即可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认定。同时,人民法院对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负有审查的职责。如果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人民法院就需审查案件的初始证据,以确定这些证据能否证明出一个管辖连接点的事实。
就本案而言,《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接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故此,在管辖权审查阶段,应对该合同的性质进行审查和认定,以便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而判断该合同的性质,应当根据合同名称、合同使用的词句、合同条款内容、合同目的等内容以及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认定。
从互通科技公司(甲方)与合力电信公司(乙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情况来看,该合同约定了“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建设方”“承包内容:海户屯路、大红门路...路段车场建设。乙方负责前端车场立杆基础、综合布线,设备安装、系统联调,管线及配套材料等采购”“承包工作要求(1)严格按照建设方提供的施工图和建设规范进行施工...”“工程款支付方法”“工程质量”“工程质保”等内容;之后,双方又签订了《关于项目工程款有关事项的补充协议》,对工程款的支付作了进一步的约定。故此,《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要义,性质上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互通科技公司关于该合同的最终目标是完成监控设备的安装、最终施工结果并不会形成建设工程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地域管辖按效力层次可依次分为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强制性和排他性。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虽然《工程施工合同》第八条第2款:“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合同所涉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前述约定管辖条款内容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综上,互通科技公司关于本案应由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楚
书 记 员 何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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