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8571号
原告:**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12层1202-07。
法定代表人:张帅,董事长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开国,北京立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互通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互通公司以与**劳动争议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3528号裁决书。**互通公司与**均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起诉在先,该案案号为(2021)京0108民初3856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互通公司与**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因**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1)京0108民初38566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京0108民初3856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胡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