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4077号
原告:**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期十号楼。
法定代表人:**,**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卓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国际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A、B、D、E、F、G、H、I室。
法定代表人:***,新疆国际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新疆国际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
被告:*****共停车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1111号三角-1栋1至4层。
法定代表人:***,*****共停车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共停车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国际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共停车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伟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元后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