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1945号
原告:食力屋(深圳)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水湾社区太子路51号太子广场B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X37YXB。
法定代表人:袁帅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会,广东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亿(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066弄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QFMK06。
法定代表人:周登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婕妤,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山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站前街13号临街商铺(站前街与友爱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D83DP3D。
法定代表人:王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婕妤,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食力屋(深圳)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定亿(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山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食力屋(深圳)餐饮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食力屋(深圳)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390.48元,减半收取计5695.24元,保全费4270元,共计9965.24元,由原告食力屋(深圳)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1390.48元,本院退回5695.24元。
审判员 蒋 侃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