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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5民初239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金娅。
委托代理人:谭泽程。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山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鲁。
委托代理人:王伟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山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与山东山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与山东山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山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天麟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