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5民初2203号
原告:枣庄市南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枣庄市市中区君山商城****。
法定代表人:韩建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超,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电立得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为枣庄市台儿庄区广进路东侧中路西路北)。
法定代表人:闫茂田,经理。
原告枣庄市南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电立得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枣庄市南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南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电立得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枣庄市南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枣庄市南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广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范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