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3331号
原告:**,女,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湖南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湖南省永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舜皇社区富裕路1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秦伟辉,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湖南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蒋建春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唐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