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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稷丰电气有限公司与淄博伟宇塑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5民初603号之一
原告淄博稷丰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伟宇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淄博伟宇塑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告淄博伟宇塑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翟纯良
代理书记员时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