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正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海口正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利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琼0107执939号
申请执行人:海口正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方淑丽,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海南利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林亚东,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正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利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7民初30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海南利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货款4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50元;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516元。但被执行人海南利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公安部车辆、京东、支付宝(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富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近三个月内又再次网络查询及实地查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11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海南利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亚东作出拘留决定书,但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林亚东而未实际拘留。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被执行人海南利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亚东纳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判长 陈宝军
审判员 吴豪力
审判员 苏祥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轩
书记员 符羡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