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建安实业建设有限公司

鞍钢房产实业建筑工程公司与鞍山桂福元茗茶业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302民初5532号
原告:鞍钢房产实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十二道街。
法定代表人:孙有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波,男,该公司经营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千基俊,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鞍山***茗茶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新光街310栋。
法定代表人:高新雨。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钢房产实业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鞍山***茗茶业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钢房产实业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鞍钢房产实业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鞍钢房产实业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489元,由原告鞍钢房产实业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刁婷婷
人民陪审员  谢雨岑
人民陪审员  张斯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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