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建安实业建设有限公司

融钢房产实业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302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鞍钢房产实业建筑工程公司,住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14道街;
法定代表人:孙有岩,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73年8月1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
本院在执行鞍钢房产实业建筑工程公司与**其他案由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 石
审判员 梅小红
审判员 谷晓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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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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