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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房产实业建筑工程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304民初1959号
原告:鞍钢房产实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12道街。
法定代表人:孙有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千基俊,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
原告鞍钢房产实业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鞍钢房产实业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鞍钢房产实业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鞍钢房产实业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已减半收取219元(原告预交),由原告鞍钢房产实业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一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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