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302民初4792号
原告:鞍钢房产实业建筑工程公司,住鞍山市铁**园林路12道街。
法定代表人:孙由岩,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千基俊,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工农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钢房产实业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鞍钢房产实业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钢房产实业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鞍钢房产实业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洪梅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欣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