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建安实业建设有限公司

鞍钢房产实业建筑工程公司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302民初4792号

原告:鞍钢房产实业建筑工程公司,住鞍山市铁**园林路12道街。

法定代表人:孙由岩,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千基俊,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工农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钢房产实业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鞍钢房产实业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钢房产实业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鞍钢房产实业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洪梅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欣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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