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2民初2305号之一
原告:河北路畅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麻家坞镇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9TAHK24。
法定代表人:陈字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惠,河北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洁能建设工程(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办事处人民路86号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B5QYX2R。
法定代表人:徐迅。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路畅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洁能建设工程(四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路畅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路畅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路畅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保全费1660元,由原告河北路畅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关云芝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郝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