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绿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绿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424执46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绿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西路15号贸鸿大厦4楼409-427号。
法定代表人:何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龙君,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科园西二路12号万保大厦513号。
法定代表人:黄永坚,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新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桃城镇富康路8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永坚,负责人。
被执行人:黄永坚,男,1961年7月11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
申请执行人广西绿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新县分公司、黄永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2020)桂1424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三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5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32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9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西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新县分公司、黄永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新分公司名下有在建和平农贸市场工程项目,本院依法启动评估程序。因申请执行人广西绿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不愿意缴纳测绘费及评估费,财产评估无法继续进行,本院终止评估工作。另查明,被执行人黄永坚名下有位于大新县。该房产分别抵押于中国工商银行钦州分行、大新县德天通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正在变卖该房产。除此,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黄永坚因涉嫌犯罪已被判处刑罚。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韦石峰
审 判 员 黄贤山
审 判 员 梁攀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谈
书 记 员 覃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