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424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绿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西路15号贸鸿大厦4楼409-427号。
法定代表人:何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龙君,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1年7月11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现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
申请执行人广西绿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2020)桂1424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绿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75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300元、财产保全费24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现在押。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大新县。该房产先后抵押于中国工商银行钦州分行、大新县德天通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目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正在变卖该房产。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案件在执行中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石峰
审判员 黄贤山
审判员 梁攀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覃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