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执69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佰瑞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姚群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2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佰瑞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佰瑞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陕0113民初110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本院通过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陕A35X**汽车时被告知无车辆信息,故无法办理查封手续。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联系,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其予以信用惩戒。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6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超
审判员 文丛达
审判员 闫伟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娇娇
打印:孙娇娇校对:孙娇娇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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