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92执保528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柴峰,该公司厂长。
被保全人:中州驰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符凤云。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州驰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92民初207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保全,查封被保全人中州驰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吉A×××**车辆车籍(查封期限贰年,查封日期2022年9月14日至2024年9月14日);查封被保全人中州驰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绿园区景阳大路3333号明翰国际1350号,不动产权证书:吉(2021)长春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期限叁年,查封日期2022年9月14日至2025年9月14日);冻结被保全人中州驰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联大街支账户内存款677250.00元(实际冻结32275.75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2年9月7日至2023年9月7日),冻结被保全人中州驰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支行账户内存款677250.00元(实际冻结4150.73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2年9月7日至2023年9月7日),冻结被保全人中州驰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光大银行长春青年路支行账户内存款677250.00元(实际冻结3135.68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2年9月7日至2023年9月7日),冻结被保全人中州驰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高力汽贸城支行账户内存款677250.00元(实际冻结5986.40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2年9月8日至2023年9月8日)。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2)吉0192民初2073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