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92民初200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大闯、王春波,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信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开区。
法定代表人:符凤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贵友,吉林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爽,该公司人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信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下和解,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强
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