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2民初2073号
原告吉林省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柴峰,该公司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义,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越,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州驰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州驰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州驰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72元,减半收取计5286元,由原告吉林省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