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23民初4552号
原告:城关区雁滩建材市场**元石材经营部,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建材市场二部三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102MA72173G65。
负责人:***,系该经营部经营者。
被告:甘肃隆山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南路商业街2号商住楼4幢轴6-7/A-D。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MA73T8BW4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城关区雁滩建材市场**元石材经营部与被告甘肃隆山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城关区雁滩建材市场**元石材经营部于2023年11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隆山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城关区雁滩建材市场**元石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关区雁滩建材市场**元石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已减半),由原告城关区雁滩建材市场**元石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