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08执6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芳玉。
被执行人:***。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408执6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易 晖
审 判 员 彭 仁
审 判 员 熊 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航
书 记 员 颜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