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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05执恢12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
法定代表人:徐宗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于文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405执恢1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佘 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永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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