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406执4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回雁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打线坪68号世纪名城H栋110室。
负责人颜彩成,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解放大道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3号A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建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回雁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406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连带偿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回雁支行借款本息等合计人民币4951320元。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2020年6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报了财产状况,但未履行偿付义务。2020年10月2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3日、8月21日和10月28日三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财产登记部门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6月10日本院依法启动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但该房产均抵押且多次被轮候查封,一时无法处置,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6月3日,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同年8月27日,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执行款17400元至本院账户,并于9月16日将上述款项退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回雁支行。本院立案执行标的4951320元,未执行标的4933920元。
因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回雁支行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对本案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榜元
审 判 员 肖爱国
审 判 员 乔永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潘惠芳
校对人:潘 惠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