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丰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丰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408民初453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南丰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解放大道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丰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6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为此,案外人**自愿以其所有的住宅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及其案外人**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案外人**所有的坐落于湖南省长沙市星沙街道办事处星沙大道325号长沙碧桂园水岸人家七街7栋101、102(产权证号:长房权证星沙镇(原)字第715057741号、715057742号)的住宅二套;
二、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6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肖军
代理审判员彭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