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源航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民监1号
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5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
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5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
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余应全,男,195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原审被告:湖南省中源航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二审上诉人***、***、余应全、原审被告湖南省中源航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廖戡
审判员彭莉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犹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