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源航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发堂、罗修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民申32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一审被告:湖南省中源航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华章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平,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湖南省中源航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源航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3民终6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背离事实,存在重大错误。1.原判决在《补充合同协议》明确载明“前2012年4月5日协议作废”的前提下,脱离合同内容,认定2011年7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也作废,且据此推论出“之前合同作废,应当是包含对前期工程的工程价款双方均不再追究的含义”,不符合证据内容和常理。2.诉争双方在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8)黔0321民初3892号庭审过程中,均认可***、***在施工期间领款、领料共计319722元,与原判决认定140000包干价存在巨大差异。3.2012年4月5日已经作废的《合同协议》与《补充合同协议》的内容,说明2011年7月1日***、***就已经进场施工并完成了绝大多数工程量,仅有尾期工程未完成,尾期工程才是让***一人以包干价140000元完成。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第一,***在原审庭审中认可***可以代表其签订合同并进行施工,据此可以认定***与***签订的两合同并进行施工的行为均能代表***。***在2012年4月21日《补充合同协议》将之前签订的合同予以废除,双方均未提及之前工程款的结算。原判决据此认定双方约定的“之前合同作废”应当是包含对前期工程的工程量、工程领料领款双方均不再追究的含义并无不当。第二,《补充合同协议》自2012年4月21日成立并生效,原判决据此计算2012年4月21日至2012年7月6日***共领款、领料等(折款)金额并予以扣除,并无不当。***、***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系伪造的问题。***、***并未举证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故二人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未经质证的问题。经查,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均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不存在未经质证的情形。***、***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的问题。经查,原判决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审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是否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之规定,***、***并未提供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证明原审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冉飞

审判员  陈卫

审判员  周朴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郑姗

书记员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