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财保1号
申请人:安康市聚力砼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区XX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90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销售部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柒铁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区XX城XX栋XX座XX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91MA70R7MKX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康市聚力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柒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元。申请人安康市聚力砼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交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康市聚力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柒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杰
审判员 张 欣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玥
202209021XXXXXXXXXXXXXX090791610991707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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