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91执保3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威海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高花园235号-A10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53371397U。
***和威海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保证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对威海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威海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鲁KK××**号、鲁KD××**号小型汽车,查封期限均为二年。
需要续行财产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云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滕 飞